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7號原 告 黃正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二、被告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坤鋒業已死亡(該公司並未解散而進行清算),本院曾於103 年9 月15日調解程序期日未定期限命原告查報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惟原告僅於日前提出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其上仍僅記載董事長為黃坤鋒),迄未查報,茲限原告應於上述裁定期間內查報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