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勞簡調字第27號抗 告 人 黃正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7日本院駁回起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