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刊登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139號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殺價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濟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廣告刊登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於10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上訴駁回之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