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986號原 告 葛孟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賓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