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聲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李林香吟 李林美吟 蔡玉龍 張凱強 蔡瑞雲 高祥琳 魏治忠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堯山 聲 請 人 林明良 林明宏 林美里 黃林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辰陽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5條及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將其等請求相對人就坐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號等三筆土地是否主張以同一價格即8,900,000 元優先承購,否則將出賣上開三筆土地予第三人胡曉英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洵為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