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調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調字第487號原 告 林惠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三、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