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311號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君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 被 告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訴訟代理人 謝明宏 許凱茜 簡任谷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10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