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490號原 告 承順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東 被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少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