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766號原 告 許濟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