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766號原 告 許濟麟 被 告 國成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7,63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8 月12日送達原告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