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勞小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小字第16號上 訴 人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上列上訴人與林子銘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