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勞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小字第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珞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馨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4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 年6 月24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