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勞調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勞調字第29號原 告 周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8,5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精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康和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或影本乙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原告起訴時僅曾檢附1 份,惟被告有2 人故尚欠缺1 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