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497號原 告 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杇柴 訴訟代理人 丁偉崇 被 告 昱鋒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高其彬 人 被 告 蔣敏俐 高朝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九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