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575號原 告 協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振昭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張祐齊律師 羅廣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翔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24,0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