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3號原 告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陳勇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票據權利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75,5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與被告公司地址不同,應再檢附起訴狀(需含證物全部)繕本1 份。 三、另原告先位聲明似針對事實(支票)請求確認,是否合法似有疑義;及備位聲明所請求確認者,究為支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或連同原因債權部分一併請求確認(若一併請求則應述明係確認何等債權不存在),均請以書狀一併述明(此部分之書狀並應檢附繕本1 或2 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藍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