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351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 年度湖簡字第351 號原 告 旺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昌旺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二廠 法定代理人 朱建群 訴訟代理人 林弘勳 劉龍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106 年 7 月 7 日下午 3 時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