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調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調字第134號聲 請 人 陳才友 相 對 人 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義 代 理 人 許献進律師 郭佩佩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代 理 人 胡木彬 陳宜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才友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5 年5 月26日當庭裁定命應於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此有本院上述期日之調解程序筆錄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