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小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