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69號上 訴 人 葉昱和 上列上訴人與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