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704號原 告 林立修 被 告 彤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中 訴訟代理人 劉怡潔 蘇立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理由要領欄,四之㈡倒數第6 至8 行關於「原告得請求返還之金額應為新臺幣1,668 元(即3,338 遊戲金幣× 0.7 × 0.5= 新臺幣 1,66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記載 ,應更正為「原告得請求返還之金額應為新臺幣 1,168 元(即 3,338 遊戲金幣× 0.7 × 0.5= 新臺幣 1,168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