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086號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健準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姿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被告全鼎香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6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