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132號原 告 許凱翔 被 告 洗洋洋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亞屏 上列原告與被告洗洋洋清潔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