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270號原 告 東方君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律師 複代理人 楊念慈律師 被 告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 訴訟代理人 姚家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1 月17日下午3 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