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訴字第20號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禹旖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被 告 恆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昌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啓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3 月26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