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調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國家交響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惠如 相 對 人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聲請人聲請狀內所載相對人公司址亦為同一記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知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