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調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沙文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總行)、玉山銀行、遠傳電信投資關係部、大直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臺北市私立恩貝亞幼兒園、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達翊企業有限公司、種成股份有限公司、美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私立賀瑞幼兒園、臺北私立麥可文理補習班、臺北市私立鹿可語文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吉的堡語文短期補習班、臺北市私立凱特語文短期補習班麗山分班、臺北市私立琴生語文音樂短期補習班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