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建簡調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建簡調字第8號聲 請 人 李國瑋即翌銘工程行 相 對 人 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聖暉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在臺中市西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中地院審理。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