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802號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增你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潤淂康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