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股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號原 告 周哲宇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淙淇 被 告 吳輝煌 上列當事人間股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 年5 月7 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實體上有無理由兩造均可為充分攻擊防禦,本院尚無明確心證,惟原告訴之聲明形式上是否完足、被告陸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普公司)辯稱原告未述明對該公司請求之依據等,此部分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第2 項規定依法行使闡明權,請原告自行斟酌是否補充說明,另被告陸普公司現如今是否仍有發行股票等,被告陸普公司亦未為充分陳述,以上均請兩造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答辯狀加以說明,繕本均請以雙掛號寄予對造,否則視為逾期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