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69號 原 告 王勝忠 被 告 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櫂鴻即王正元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