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調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357號原 告 維多莉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旺 被 告 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