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調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劉艾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維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