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調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代 理 人 廖柏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王振國 陳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國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佰零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玖拾玖元,扣除原告已繳納金額,尚應補繳叁萬玖仟陸佰玖拾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