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勞小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小字第18號原 告 林溢居 被 告 鴻友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禾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19日下午3時1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