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勞小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小字第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友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禾榳 應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溢居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捌拾參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