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勞小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王詩彤即飛鵬企業社 被 告 呂信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甚明。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 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均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具體內容(即請求賠償具體之金額或特定之給付內容),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程式,起訴程式顯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庭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