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勞簡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國通汽車拖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豐裕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9 年4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壹佰壹拾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