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勞簡字第7號上 訴 人 黃羿喬 上列上訴人與依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萬5,53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325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163元(計算式:2325×1/2=1163,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