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1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6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兆匯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凱鍵 上列上訴人與蔡佳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4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