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752號 原 告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玉龍 訴訟代理人 柯宜姍律師 複代理人 劉育嘉 被 告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訴訟代理人 張靖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何又仁」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遠東科技中心A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趙玉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