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961號上 訴 人 聯呈環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榕 上列上訴人與禾茂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貸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7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1,6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