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調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調字第326號原 告 陳守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士哲、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