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調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調字第435號聲 請 人 廖呂秀鳳 相 對 人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代 理 人 陳允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8 年11月20日當庭裁定命應於3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聲請,惟聲請 人到現在都還沒有補正,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