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242號 原 告 黃翊菱 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水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萬8,9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師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