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029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立群 訴訟代理人 宮欽恕 李慧如 蘇詠心 柯家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麗、連韋銓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