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7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774號原 告 遠雄U-TOWN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湯佳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力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萬2,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817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4萬8,3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