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479號 原 告 河圖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政儒 原 告 吳舒婷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謝萬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 萬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