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簡字第657號 原 告 聯亞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祥 被 告 楊輝烈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65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年6月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