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調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55號 原 告 江映虹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八位數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王玉雙